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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双月与雷耀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月,雷耀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李双月,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兰德清,宜昌市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雷耀金,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原告李双月诉被告雷耀金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双月于2015年1月14日以宜昌高新区征收办按规定分配给李双月安置房并补偿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月撤回对被告雷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双月负担。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