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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花都区豪利花园房产一套,2007年2月共同居住,即现在共同居所,之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陈某乙出生。双方相识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之后,2009年被告有婚外情,并使该女方怀孕,原告顾及家庭及小孩,选择给予被告机会。时间不长,被告仍然恶习难改,就此多次与被告沟通此事,却遭恶言、打骂相加,无任何悔意。另外,被告也未尽到照料小孩和家庭的义务。原告伤心欲绝,对于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因无其他住所,2014年开始双方选择分房居住,对被告的行踪调查发现,被告在外有两个情人,一个住白云区,另一个居住在花都区。综上可见,被告对夫妻、家庭、小孩不顾,违背夫妻忠实道德义务,依然持续多次发生婚外情,与他人非法同居,对于婚姻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屡教不改的恶习,无俱悔改,有损自己身心××和小孩培养教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存在过错,无维持共同生活的必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居民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及婚姻期间生育一女儿;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双方供房合同公证书、双方购买的轿车照片,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4、照片、光盘,证明被告存在婚姻过错,导致感情破裂;5、劳动合同、个人参保证明、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利于孩子抚养。被告陈某甲缺席,无答辩意见,无质证、辨证,无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3年相识,2007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自2009年开始,被告持续多次发生婚外情,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原告为此提供了照片和光盘,予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提供了供房合同公证书和轿车照片,予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路18号豪丽花园彩云阁C栋603房和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轿车一辆。原告要求婚生小孩陈某乙的抚养权,原告主张小孩年龄较小,且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其携带抚养,目前具备稳定工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条件,并为此提供劳动合同、个人参保证明、工资单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3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生育了小孩,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影响夫妻感情。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和光盘来看,被告的行为容易令人产生怀疑存在婚外情,被告应为家庭和小孩着想,有则改之,如果没有,也应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夫妻之间产生误会。原、被告结为夫妻,应相亲相爱,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希望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给被告一次机会;也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为了家庭幸福和小孩的前途着想,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家庭、投入到小孩的教育之中去,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菲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