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樟来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樟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72号罪犯杨樟来,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淳安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樟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樟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浙刑一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樟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樟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樟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樟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樟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樟来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谢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