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3722号原告粟某。委托代理人龙智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粟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