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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喻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无职业。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江大路147号门口欲对被告人喻某进行盘查时,被告人喻某突然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手包和一团卫生纸包裹的物品丢弃。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喻某丢弃的卫生纸中查获3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塑料袋装白色块状物。随后,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发展大道蔡家田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喻某抓获。经鉴定,上述3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0.12克;1包塑料袋装白色块状物1包为毒品海洛因,重1.32克。另查明,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喻某因吸食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87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永清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喻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