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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延与上海鹏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福堂、陈木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孙延,上海鹏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福堂,陈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孙延,男。被执行人上海鹏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福堂,男。被执行人陈木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鹏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福堂、陈木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福堂名���的周宁县房产、被执行人陈木安名下的周宁县店面,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福堂名下的周宁县房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木安名下的周宁县店面。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