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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力与缪志武、缪勤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力,缪志武,缪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578号原告许力,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厚元,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志武,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勤山,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力诉被告缪志武、缪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志武、缪勤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许力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善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