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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为华、王欢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为华,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程彩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为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执行人王欢欢,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为华、王欢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平计征字(2014)1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欢欢在中国农业银行平乡支行老城分理处个人账户存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黎丽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