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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于光辉与陈春兰、陈彭氏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于某,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某甲,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某乙,女,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丙,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