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开喜与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喜,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梁开喜,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7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福,董事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4)第6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未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梁开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银行存款9705.1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圣海湖商务会馆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谢耀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