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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威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威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9号原告深圳市宝威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号第15栋二楼B段,组织机构代码553866963。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源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罗山工业区5号第六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9856258。法定代表人何某丽。原告深圳市宝威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源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3年10月初约定,原告按时供应胶水给被告。被告收货签收后,双方对数结算。被告已经支付2013年11月之前货款,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的货款共计117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7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3年10月初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果冻胶,原告按要求送货给被告,并由被告人员验货签收,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结30天。2013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货9750元、2013年12月供货7800元、2014年1月供货3900元,其中2013年11月之前的货款已结清,2013年12月、2014年1月的货款被告均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送货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既不提交证据答辩,又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1700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拖欠货款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祥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