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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龙日与岳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日,岳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崔龙日,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岳斌,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日诉被告岳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龙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龙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龙日负担。审 判 长  金银实审 判 员  于季伟人民陪审员  朴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贤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