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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志国与滦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国,滦平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陈志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中医院,地址滦平县滦平镇。组织机构代码40211859-7。法定代表人张子东,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国与被告滦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国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中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陈志国负担。审 判 长  崔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