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洪荣与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荣,王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吴洪荣,被执行人:王占友。申请人吴洪荣与被执行人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友的银行存款632.84人民币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