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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立春诉朱凯月、杨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春,朱凯月,杨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刘立春,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朱凯月,女,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杨彦彬,男,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刘立春被告朱凯月、杨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郭鸿茹立即偿还借款65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本院多次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