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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钧诉陈鹏、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钧,陈鹏,徐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曹钧,男。被告:陈鹏,男。被告:徐晓玲,女。原告曹钧与被告陈鹏、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成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鹏、徐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钧诉称:其与陈鹏系朋友关系,陈鹏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中于2012年9月20日向其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50‰,承诺2013年9月20日归还;于2013年5月17日向其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50‰,六个月内归还;于2013年9月9日向其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50‰,六个月内归还。现三笔借款均已到期,陈鹏尚未归还本金,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本金800000元,按月利率50‰计付自2014年11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陈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查明:曹钧与陈鹏系朋友关系。陈鹏于2012年9月20日向曹钧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50‰,2013年9月20日前归还;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9月9日分别向曹钧借款300000元、20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50‰、借款期限6个月。届期,陈鹏仅按约支付至2014年11月21前利息,本金一直未能归还,曹钧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诉。另查。陈鹏与徐晓玲系夫妻关系。本案起诉前,曹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陈鹏、徐晓玲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襄城明珠梅塘秋月5栋一单元501室住房、翠竹小区32栋203室住房。以上事实,有曹钧提交的借条三份、承诺书三份、三份汇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条以及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汇款凭证足以认定曹钧已按约履行借款事实,陈鹏应当按约及时还款。涉案债务发生在陈鹏和徐晓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曹钧与陈鹏之间的借贷为陈鹏个人债务或陈鹏、徐晓玲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且曹钧知道该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鹏、徐晓玲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曹钧与陈鹏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依法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徐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钧借款本金800000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自2014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陈鹏、徐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