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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致评,营山县小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