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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州传仁知图书有限公司与徐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广州传仁知图书有限公司,徐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徐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财生,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传仁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平。原审被告:徐振东,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张财生,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传仁知图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为965元,由上诉人广州垠泰图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妍审 判 员  宁建文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