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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王树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伟,王树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刘宏伟(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上诉人王树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刘宏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刘宏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宏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上诉人刘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周辉代理审判员  成琪代理审判员  蒋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