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姚玉珍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488号原告姚玉珍,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吴亮,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钱莹,女。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原告姚玉珍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玉珍以其与被告协商一致,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姚玉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玉珍负担。审 判 长 洪 伟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