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自长,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自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名下银行存款11134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执行费134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