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诉被告李XX、被告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李XX,才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董XX,女,1966年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李XX,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才XX,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董XX诉被告李XX、被告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XX诉称,李XX于2012年11月17日向我借钱10万元,借期半年,有欠条为证。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我于2013年5月开始向李XX索要借款多次,李XX都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托不予��还,有信息为证,到现在打电话不接听,多次上门找人无果,本人已心力憔悴,疾病缠身,无计可施,只好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李XX、才XX偿还借款10万元及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的利息36000元,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李XX辩称,欠钱的事情属实,我向董XX借了10万元,利息2分,在此期间分期给了2次利息钱,每次1万元,期间我将我现在居住的房子的房照抵押给了原告,但是我现在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没有还上钱,我不是不想还钱。我目前只能在今年7月之前还原告3万元,其余的钱再分期分批慢慢地还。我和才XX只是名义上的夫妻,我们已经分居十年了,我不想我们共同偿还,我自己承担。被告才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7日,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贰分利息,月付利息”,被告李XX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李XX给付原告利息2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结婚证、被告李XX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还款付息,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11月应为48000元,减去被告李XX已支付的2万元,尚欠28000元。因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才XX亦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X、被告才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李XX、被告才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