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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华云与张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化云,张岭,吕清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宋化云,男,住邓州市。被告张岭,女,住邓州市。被告吕清政,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化云与被告张岭、吕清政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化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化云撤回对被告张岭、吕清政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化云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肖 洒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