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蒋应红、郭啟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蒋应红;郭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隆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蒋应红,女,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隆阳区号。 被申请人郭啟英,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隆阳区号。 申请人蒋应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被申请人郭啟英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郭啟英所有的号牌为云M×××××9的红色锋范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用其所有的位保山市隆阳区号(房权证号为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号号;土地证号为:隆国用(2008)字第00012号)面积为9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应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本案的执行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啟英所有的号牌为云M×××××9的红色锋范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尉 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洪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