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群、王涛等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王涛,王玉琴,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群。原告王涛。原告王玉琴。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启刚。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委托代理人金政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群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远景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梦娴独任审判,通知王涛、王玉琴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群、王涛、王玉琴,被告远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明、金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群、王涛、王玉琴诉称,远景村委会在未征得其同意且未签订流转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王群、王涛、王玉琴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远景村西小塘子村民小组的2.97亩承包地进行流转,并再转包给他人承包经营。2003年至2014年期间,远景村委会将收取的土地流转费的一半截留,仅将其中的一半分给了村民;且远景村委会强行流转土地后支付的流转费明显低于土地产出的效益,故王群、王涛、王玉琴起诉要求:远景村委会向王群、王涛、王玉琴返还2.97亩土地的经营权(土地必须是可耕作的、平整的、在王群、王涛、王玉琴原耕作的西小塘子生产队的耕作范围内的);远景村委会以每亩每年人民币1,200元计算,退还2003年至2014年期间取走的百分之五十的土地流转金额共计39,204元;远景村委会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土地流转费共计32,670元。被告远景村委会辩称,远景村委会没有侵犯王群、王涛、王玉琴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确地的基本原则,王群、王涛、王玉琴要求归还可耕作的土地是不成立的。王群、王涛、王玉琴已经享受了11年间2.97亩土地经营权所分配的分配金共计4万余元。不同意王群、王涛、王玉琴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王群、王涛、王玉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罗店镇远景村西小村民小组,承包期限1999年7月31日至2029年7月30日,承包地总面积2.97亩。2003年之前,由王群、王涛、王玉琴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耕作。2003年起,王群、王涛、王玉琴不再对土地进行耕作,由远景村委会管理承包土地,并每年向王群、王涛、王玉琴支付土地流转费,每年的补偿款均在次年农历春节前发放。2003年,王群、王涛、王玉琴三人共获得土地流转费228元,2004年共获得1,656元,2005年共获得2,229元,2006年共获得2,592元,2007年共获得3,384元,2008年共获得3,435元,2009年共获得3,933元,2010年共获得4,650元,2011年共获得5,844元,2012年共获得6,924元,2013年共获得7,614元。另查明,2010年7月13日,罗店镇远景村形成村(组)集体经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明确,会议应到人数44人,实到人数42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村(组)2010年二轮延包后续完善确权确利方案:表决结果,同意42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事项通过。2、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发放的方案:(自2010年起,各村组采取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土地面积份额乘以流转基数的办法,确保土地流转费发放到户,流转费基数由上级文件确定),表决结果,同意42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事项通过。3、关于村(组)农用土地中,除确权确利面积外,其他所有土地(含未经确权的耕地面积)的收益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同意42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事项通过。4、关于坚持不追溯原则,原有的分配方式截止到2009年底,自2010年起严格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土地流转费和年终分配执行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42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事项通过。5、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间不再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42人,反对0人,弃权0人,表决事项通过。2010年7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对远景村2010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完善确权确利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审核同意。2012年3月8日,“王群”与远景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本承包方系远景村西小组农户,自愿委托远景村委会以转包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2.97亩,座落西小。流转期限17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29年7月30日止。2012年委托流转价格为1,000元/亩以上,以后每年度的委托流转价额不得低于政府当年出台的最低保护价(原则上应在政府保护价基础上有所增加)。土地流转收入做到公开透明,上墙公示,确保全部收益到户。土地流转费由受托组织代收,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本承包方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流转土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农业生产经营。代理签订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格式合同。委托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29年7月30日。委托方自愿承担以上委托事项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在委托有效期内中断委托,需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其他方的损失。委托的流转面积随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做同步调整。远景村委会表示,该委托书上王群的签字是生产队长电话征询了王群的意见、得到王群的同意后代王群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到委托。王群表示,从未接到过此类电话、也未进行过委托。审理中,远景村委会表示,土地经营权为确权不确地,只能确定王群、王涛、王玉琴享有2.97亩的土地经营权,但无法明确是哪块地。远景村委会自2003年起收回包括王群、王涛、王玉琴在内的村民的土地后,已统一对外租赁并收取租金。根据2010年7月13日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决议中明确的不追溯原则,原有的分配方式截止到2009年年底。自2010年起,按土地面积份额乘以流转费基数的办法向王群、王涛、王玉琴支付土地流转费。2010年,远景村西小有农业用地105.93亩,副业用地14.25亩,工业用地1.75亩,土地出租收入共计67,566.5元。当时政府的指导价标准为农业用地750元/亩,工业用地、农副业用地2,250元/亩,征地土地按半年计算,故年终分配支出合计117,800元,共有社员76人,每人均持有0.99亩土地经营权,故平均每人分配得1,550元。2011年,远景村西小有农业用地105.93亩,副业用地14.25亩,工业用地1.75亩,土地出租收入共计68,266.50元。当时政府的指导价标准为农业用地1,000元/亩,工业用地、农副业用地2,500元/亩,征地土地按半年计算,故年终分配支出合计128,538元,共有社员66人,每人均持有0.99亩土地经营权,故平均每人分配得1,948元。2012年,远景村西小有农业用地107.06亩,工业用地1.75亩,土地出租收入共计45,421元。当时政府的指导价标准为农业用地1,160元/亩,工业用地、农副业用地2,900元/亩,故年终分配支出合计129,265元,共有社员56人,每人均持有0.99亩土地经营权,故平均每人分配得2,308元。2013年,远景村西小有农业用地107.06亩,工业用地1.75亩,土地出租收入共计45,421元。当时政府的指导价标准为农业用地1,260元/亩,工业用地、农副业用地3,000元/亩,故年终分配支出合计142,106元,共有社员56人,每人均持有0.99亩土地经营权,故平均每人分配得2,538元。远景村西小的收入低于支出的部分,由村企业的其他收入进行补足。2010年至2013年,王群、王涛、王玉琴的土地流转费的收入均符合区政府的相关标准,远景村委会并没有截留土地流转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014年的土地流转费要到2015年春节前发放。远景村委会每年都将土地流转费的收入与支出在村里张贴公示,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再签订委托流转合同;但2011年,因月罗路拓宽要征地,致使远景村的土地及人口发生了变动,为了使社员对有多少土地有明确的概念,故罗店镇要求村民签订流转委托书。王群、王涛、王玉琴表示,土地经营权的确为确权不确地。2003年前,王群、王涛、王玉琴所耕作的土地位于宝山区育才路、东小路路口,在一块牌子下面,现王群、王涛、王玉琴要求收回这块土地自行耕作。土地流转费平均每亩每年约1,200元的收入不能解决王群、王涛、王玉琴的生活,如土地交由王群、王涛、王玉琴自行种植,温饱不成问题。王群一直在为收回土地的事情进行信访,但未果。对于远景村委会表述的2003年至2013年土地流转的收入、支付等各项数字均无异议。王群、王涛、王玉琴的异议在于,远景村委会对外出租的土地租金低于区政府的指导价格,致使远景村委会的土地流转收入低于年终分配支出,而中间的差价需要由村企业的收入弥补,但村企业的收入也是村民的财产,故远景村委会损害了王群、王涛、王玉琴的权利。且远景村委会从未将土地流转费的收入与支出进行过公示。王群听远景村委会的信访干部说过,村里截留了土地流转收入的一半,但现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王群、王涛、王玉琴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等,被告远景村委会提供的罗店镇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确权确利方案审批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宝山区农村合作经济2003-2013年社员分配归户结算单、2010年至2013年远景村西小分配情况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并非王群所签,远景村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代王群签字系获得了其授权,故应视为王群、王涛、王玉琴与远景村委会未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远景村委会自2003年起即已对王群、王涛、王玉琴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了集中流转,并每年向其支付土地流转费;且根据2010年远景村代表大会的决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间不再签订委托流转合同,故王群、王涛、王玉琴与远景村委会间虽未签订流转委托书,但双方间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系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确权不确地,且远景村委会已对村内土地进行了集中流转,现王群、王涛、王玉琴要求收回位于特定位置的土地自行耕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准许。根据远景村代表大会的决议,坚持不追溯原则,原有的分配方式截止到2009年底,自2010年起严格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土地流转费。远景村委会自2010年起,每年按王群、王涛、王玉琴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亩数,并根据区政府的指导价向其支付土地流转费,符合村民大会的决议,王群、王涛、王玉琴没有证据证明远景村委会对土地流转收入进行了截留,故王群、王涛、王玉琴要求远景村委会以每亩每年1,200元计算退还2003年至2014年期间取走的百分之五十的土地流转金额39,204元,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土地流转费32,670元等其余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群、王涛、王玉琴要求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远景村民委员会返还2.97亩土地经营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群、王涛、王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