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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市泽一方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润祥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市泽一方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润祥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刘传凤,李菁,王贵廷,李发龙,李立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诉讼代表人骆新超。被申请人徐州市泽一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1号4#楼5层5室。被申请人徐州润祥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苏家村李庄6组。被申请人刘传凤。被申请人李菁。被申请人王贵廷。被申请人李发龙。被申请人李立立。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泽一方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润祥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刘传凤、李菁、王贵廷、李发龙、李立立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泽一方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润祥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刘传凤、李菁、王贵廷、李发龙、李立立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