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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玉男与马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辽宁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马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李玉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被告马德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杨国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玉男与被告马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立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男、被告民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男诉称,2014年10月29日11时59分,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桥,吴文学驾驶辽A×××××号车辆与栾秀娟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辽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A×××××号车辆受损的后果。本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吴文学负事故全部责任,栾秀娟无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德阳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吴文学是我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吴文学系从事雇佣活动。我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含不计免赔,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玉男的车辆维修费是由我给付的。原告李玉男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且维修时间过长。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民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造成受害人停驶、停电、停业的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对于原告的修理费,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原告车辆的维修费,故我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1时59分,吴文学驾驶辽A×××××号车辆行驶至���阳市和平区胜利桥时,与栾秀娟驾驶的辽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认定吴文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玉男对车辆损失进行了维修。另查明,辽A×××××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马德阳。辽A×××××号肇事车辆在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还查明,辽A×××××号车辆系营运车辆,每日停运损失为280元。原告李玉男系该车辆的所有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肇事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算书、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马德阳作为辽A×××××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其雇员吴文学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李玉男车辆受损的行为,向原告李玉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停运损失数额,本院考虑到原告李玉男的维修情况,确定停运天数为12天。故本院确定原告李玉男主张的停运损失为3,360元(280元/天×12天)。因被告民安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内将维修费支付给被告马德阳,故本院对原告李玉男要求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支付停运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再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李玉男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男停运损失3,3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