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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连玉、殷广花与王东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玉,殷广花,王东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赵连玉,男,1951年6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殷广花,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陆方国,集安市清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明,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玉、殷广花与被告王东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连玉、殷广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加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