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法执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赤峰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占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23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法定代表人张艳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占军,男,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峰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占军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