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罗定跃与被告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李贵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跃,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李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82-1号原告罗定跃,男,汉族。被告绥江县炭厂湾煤矿。企业住所绥江县板栗乡清水村五组。投资人李贵刚。被告李贵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通科、周颖,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跃与被告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李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跃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告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李贵刚在绥江县煤炭工业局的关闭绥江县炭厂湾煤矿补偿款1465320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定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李贵刚在绥江县煤炭工业局的关闭绥江县炭厂湾煤矿补偿款146532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松审判员 罗梦琦审判员 黄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