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颖与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颖(身份证号:×××227),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72954-1)。法定代表人王俊玲,系董事长。原告李颖与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珮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将其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5-1号酒店项目9层21号房屋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于2008年4月将房屋交于被告使用,被告与原告签约明确房屋承租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及方式,月租金为4916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支付日期为每个季度第一月中旬,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未给付原告2013年1月起至2014年4月共计16个月的租金786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所,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78656元,滞纳金7865.6元,共计8652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颖与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5-1号9层21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4916元,按季度支付,支付日期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并约定租赁期内,被告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原告租金,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就逾期金额部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给付;延期超过6个月,被告需支付当期应付租金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因被告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共计7865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06年8月30日,被告由沈阳大连富丽华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富丽华大厦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5日,被告由沈阳富丽华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承租合同、银行对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承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自觉履行。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即应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租金。被告拖欠租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本院从其约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颖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房屋租金78656元(税前);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颖因迟延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房屋租金78656元的违约金7865.6元(78656×1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1.5元,由被告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珊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