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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3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国街道林家庄172号83幢第三单元801室【房权证兰房(七房改)产字第62229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3024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