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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学玉诉被告李如海、李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玉,李如海,李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潘学玉,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如海,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顺,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学玉诉被告李如海、李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学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玉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学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