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学玉诉被告李如海、李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玉,李如海,李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潘学玉,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如海,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顺,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学玉诉被告李如海、李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学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玉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学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