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相存与陈朝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存,陈朝敬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64号原告陈相存,农民。被告陈朝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存与被告陈朝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相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相存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