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梅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梅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苗 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蕊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