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韦某某,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