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叶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