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邓钢与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钢,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邓钢。被执行人郭年芳。被执行人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钢与被执行人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声公司)、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郭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邓钢借款本息380万元及利息(以380万元为基准,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二、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对郭年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郭年芳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00元,由郭年芳负担,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邓钢垫付,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投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郭年芳,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14061元,由郭年芳负担。因被执行人郭年芳、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8422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年芳、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郭年芳、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逾期未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邓钢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郭年芳、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郭年芳、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郭年华、朱剑峰、被执行人南京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上述房产现正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世纪之声公司、城投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执行过程中,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2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特钢公司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2012)惠商初字第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