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叶根林与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叶根林,徐卫华,张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根林。原审被告徐卫华。原审被告张蕊芳。上诉人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根林,原审被告徐卫华、张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012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