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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英赌博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王某,叶春洪叶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姚自明姚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巫登亮巫某某,何正伟何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凉中刑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女,生于1982年5月6日,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双溪乡九龙村**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5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外号叶光头,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龙眼井防控公司宿舍。199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外号小日龙,男,生于1957年8月1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龙眼井街*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又名姚明明姚某甲,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西郊乡河东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瞿永涛瞿某某,外号老曲,男,生于1965年10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胜利路***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樊建平樊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商业街一段**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巫登亮巫某某,外号邓亮、灯儿亮,男,生于1990年12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冕宁县林里乡丰收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正伟何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阆中市柏桠镇羊鹿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姚自明姚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巫登亮巫某某、王英王某、何正伟何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西昌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姚自明姚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巫登亮巫某某等人在西昌市毛线街吴让高吴某某的门市内组织人员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每开一次官抽取开官金额百分之五至十的金额,抽头渔利,并将抽头获利所得分为5股平均分配,叶春洪叶某某占1股,吴让高吴某某占1股,姚自明姚某某占1股,瞿永涛瞿某某和樊建平樊某某占1股,巫登亮巫某某占1股。开了十多天后,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退出。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姚自明姚某某、巫登亮巫某某与何忠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西昌市名店街口紫薇酒店七楼雅16包间进行赌博。2014年2月25日,西昌市公安局开展“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时,在西昌市名店街口紫薇酒店七楼茶楼16号包间内当场将叶春洪叶某某、巫登亮巫某某抓获。收缴赌资5721.4元,后又陆续将涉案人员吴让高吴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姚自明姚某某抓获。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樊建平樊某某、王英王某、何正伟何某某与何忠何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星光宾馆6楼茶楼玫瑰厅包间内组织人员采用“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每开一次官抽取开官金额百分之五至十的金额,并商定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保管获利的资金,渔利后五人平分,当天抽头渔利一万余元。次日下午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将正在赌博的被告人王英王某、何正伟何某某与俄则尔洗俄则某某、安尔曲安某某、马雨恒马某某、高建科高某某、阿果木呷阿果某某、文富刚文某某、吉史子来吉史某某(后7人已作治安处罚)抓获,当场缴获赌款108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5日20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联合西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外南辖区开展“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时,在西昌市名店街口紫薇酒店七楼茶楼16号包间内当场抓获以斗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十余人,并将组织者叶春洪叶某某(外号叶光头)、巫登亮巫某某(外号邓亮),保利刘志波刘某某(外号刘三儿)抓获。后又将涉案人员吴让高吴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姚自明姚某某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巫登亮巫某某、叶春洪叶某某、吴让高吴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姚自明姚某某、王英王某、何正伟何某某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4、辨认笔录证实,田恒田某分别对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叶春洪叶某某、巫登亮巫某某、瞿永涛瞿某某、姚自明姚某某、樊建平樊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5、便条证实了田恒田某帮姚自明姚某某记的帐。6、处罚决定书证实,马雨恒马某某、高建科高某某、安尔曲安某某、阿果木呷阿果某某、文富刚文某某已作行政处罚。7、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叶春洪叶某某1993年因抢劫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8、证人余某某会香证言证实,这个门市是我们提供给他们赌博的场子,他们每天给我们四百元的桌子钱,另外我在门市里面向参赌人员及老板、围观的人买点烟、水、茶水等。我只知道老板有叶光头,登亮登某,小日龙,姚明明姚某甲,老曲家两口子,另外保利(发牌、收钱人员)就是刘老三,有时登亮登某也做保利。今天早上我把门打开,打扫完卫生后,他们几个老板就围坐在桌子旁边斗牛牛,没有外人参与进来时,他们几个老板都是开三百元的官来养堂子,待有其他来参与赌博的人员来之后,老板些就慢慢的一个一个的退出来,把参赌人员让到牌桌子上进行赌博。等场子老板退出来后,他们就开更大的官,一般都是三百、五百以上,老板些就站在旁边耍,保利就专门负责发牌并跟老板收钱,保利收到一定数额的钱(具体数额我不知道),老板就会从保利那里拿一次钱。在赌博的过程中,叶光头还安排他家老丈人去望风。我每天都看见他们几个在养堂子,所以我知道他们就是老板。每天打完牌时,保利就直接把四百元的桌子钱给我了,有时也给小日龙。小日龙收到的桌子钱有时候要交给我,有时候也不交给我。我们收来的这些钱就用来买烟、水等物品进行周转了,剩余的都是小日龙我们两个人的生活开支。现在这一伙人(叶光头、登亮登某、小日龙、老曲家两口子以及姚明明姚某甲)是今年春节之后才开起来的,大年初二我回家去看娃儿,初九回来,他们就已经把这个赌博的场子开起来了。9、证人田恒田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小日龙、老瞿、登亮登某、何忠何某他们在我家开在渔市街的茶馆里打大二,姚明明姚某甲给我说他和叶光头、小日龙、老瞿、登亮登某、何忠何某他们准备在毛线街开一个牛牛堂子,喊我去帮他们记账,每天发两百元钱给我,当时我就答应了,叫姚明明姚某甲开的时候喊我。2014年2月9日早上,姚明明姚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牛牛堂子今天开,叫我去毛线街小日龙的门面找他。我找到他后,当时姚明明姚某甲、登亮登某、叶光头、小日龙、老瞿都在小日龙的门面里。姚明明姚某甲给我说,堂子开起后由刘三负责敲勃勃,我负责记勃勃里的账。之后堂子就开起了,堂子可能开了十多天后,老瞿撤股没干了,之后叶光头又把何忠何某找来参股当老板,之后这个堂子就一直开到今年2月24日被你们抓获,当时我不在,我就没有被抓,直到今天被你们抓获。老板有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小日龙、老瞿、登亮登某、何忠何某,刘三负责敲勃勃,我负责记勃勃里的账,叶光头还找了两个人放哨,如果有警察来就马上打电话通知,我、刘三还有那两个放哨的都是每天老板发两百元给我们。这个牛牛堂子开在毛线街小日龙的门面里的。场所是小日龙的门面,赌具是老板些共同出钱买的。多的时候一天抽的到一万多元,少的时候抽的到三、四千元,平均下来每天大概抽的到七、八千元。反正老板每天给我、刘三还有那两个放哨的每人两百元,其他钱老板些怎么分我就不知道了。如果姚明明姚某甲借钱给赌博的人,要从抽头所得的钱中抽百分之五。我记得最多的一天他们几个老板每股分了7800元,最少的一天他们每股分了2000元。放水的钱没有记账,因为抽头都是我把钱借出去,姚自明姚某某自己就从钵钵钱里把钱的利息抽走了,他总共抽头获利3950元。他们这个堂子是从2014年2月6日开到2月24日,账是从2月13日开始记的。10、证人刘志波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今年过完年后才去的。开始时我都跟叶光头不熟悉,今年过完春节那几天我到毛线街叶光头开设的场子里面去赌博,混熟悉之后我偶尔在里面发几把牌,他们看得起我发牌,就叫我在里面专门发牌当保利的。就是专门发牌,给每个参赌的人员算账并收钱。我自己的钱就靠“升官”后场子长开官的人(庄家)给我发点钱,他们发多少我就得多少,平均每天都只挣得到三、四百元钱的样子。当时就是几个老板看我发牌、算账还可以,就叫我发牌做保利的,之后他们搬到什么地方赌博我就跟着到什么地方。每次都是叶光头他们几个老板觉得要换地方了后,头一天就会告诉我第二天在什么地方。老板是叶光头、邓亮、曲哥。但是曲哥从前几天就退出来没有做了,保利就是邓亮和我。一般都是按照“上官“、“升官”才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来抽取的,抽取来的牌钱,几个老板都在随时来拿,一般抽取几百元钱他们就拿走了。最开始时就在毛线街(龙眼井巷)邮电局口子往下走的第二家门面内,2月20日左右转移到名店街口旁边的逸品茶楼二楼的包间里面进行赌博的,在逸品茶楼里面赌博了两三天之后又转移到紫薇酒店七楼的茶楼包间里面去了。都是几个老板头一天说好了,第二天他们自己到老板所说的地方去的。一般都是叶光头和邓亮他们组织去的。老板是叶春洪叶某某、巫登亮巫某某、吴让高吴某某、瞿永涛瞿某某、姚自明姚某某。11、证人马雨恒马某某证言证实,我就是帮“姚老板”抽取牌钱,并为他保管用于放水的钱。有保利两名(安尔曲安某某和高建科高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发牌和抽取牌钱后交给我,还有姚老扳负责放贷,我负责收牌钱和给姚老板保管用于放水的钱。今天我13时许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在赌博了,在位于星光宾馆六楼的茶楼里(玫瑰包间里),一共参与过两次。就是昨天和今天。昨天是12时许开始的,也是在今天这个地方。都是以押牛牛的方式,庄家300元一庄(参与的人换着当),押注的最少一次押40元,最多押几百元(看庄家钱的多少押)。有十多个参与(具体的我不认识,就是被你们抓来的那些人,除了一个背着婴儿的彝族妇女,其余的都参与的),老板我知道的有“姚老板”(具体名字我不知道),还有被警察抓获的身穿灰黑色外衣那个光头(何正伟何某某)。他们要抽取一定的利润。不管庄家输赢都抽取庄家的百分之十。负责发牌的那两个(安尔曲安某某和高建科高某某)负责抽取,抽取到钱后交给我。我就负责帮姚老板保管用于借贷的钱财。每次借一千元就拿走牌钱里的50元。然后每天给我们50元的利息,直到还了钱为止。姚老板给了我20000元人民币用于放贷,姚老板一天给我200元。12、证人吉立此拉吉立某某证言证实,我今天在驾校学习后,没事干,我和一个朋友(俄则尔喜俄则某某)洗头后,我们就到紫薇酒店去打牌(前两天我住紫薇酒店知道茶楼上有场子在斗牛牛)。我们到了后,里面已经有10多个人在斗牛牛了。我和我朋友(俄则尔喜俄则某某)就坐上去押注,后来就被派出所现场抓获了。老板开关时,专门有个人发牌,输赢由老板自己负责。其他人开关时,如果升关后,要给老板红利,具体数目不确定。每关300元至500元不等,每个人押注20元起,开关的要打三骰子才能升官。13、证人俄则尔洗俄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下午,我和克其克某某哈莫和她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在名店街的美美沙龙洗头,出来之后我们在名店街口子遇到一个彝族女的,她认识克其克哈莫,她对克其克哈莫说:“你们去紫薇酒店7楼打牌嘛”,我说我不去。她说:“去看一下嘛,不打都可以,如果你们去的话,我一天可以赚两三百”。然后她带我们去了紫薇酒店7楼最靠里面的那个包间里面。进去之后,我看到大约有20个人左右在打斗牛牛,我就找了个空位置坐下,我打了差不多五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喊我们去的那个彝族女的说茶楼是几个汉族老板开的,由这几个茶楼的老板雇人在外面邀人去打牌。14、证人阿果木呷阿果某某证言证实,我们在星光宾馆六楼的茶楼里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刚进去打了两把就被民警查获了。我认识王英王某,何正平何某甲两个老板,其他的后来到派出所来了以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我才知道有吉史子来吉史某某、阿来你色阿来某某、俄则尔洗俄则某某、文富刚文某某、王英王某(黄黑色上衣)、樊建平樊某某、何正平何某甲(光头,北方口音,是老板)。15、证人文富刚文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在星光宾馆茶楼王英王某、樊建平樊某某、何正平何某甲开的“斗牛牛”的场子里参与赌博,安尔曲安某某、高建科高某某是保利,马雨马某是放水的。16、证人高见科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7日中午,我爸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星光宾馆,说有个人答应给我找点事做。我就到星光宾馆,进去后他们有5、6个人在,杨哥就叫我跟到一个个子有点高的,他叫我叫他小王就行了,先学怎么发牌。过了一会,就来了大约十几个人,杨哥就叫我发牌,我发了几次,他们说我经常发错,打牌的人就自己发了。今天早上10点,我爸打电话叫我到昨天那里去,在那里他们就斗牛牛,我发了几把牌就被抓了。小王是王英王某的亲弟弟安尔曲安某某。17、证人安尔曲安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7日下午14点左右,我和我姐姐(王英王某)到星光宾馆,我们到6楼一个包间里面。房间里面已经有4个人在打牌,一个人在发牌(他们口中发牌手叫“保利”),我知道“保利”可以分红,从中获利。于是在他们赌博的途中我也当了5把“保利”。之后就看他们打牌,直到下午18时左右,我就走了。2014年2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我在名店街给我的姐姐(王英王某)打了个电话,问她在哪里,她给我说她在昨天那个地方。于是我就去了星光宾馆。当我到他们那里时,我给他们说“我来发一下牌”他们说可以,我发了5把后,他们说我发牌不好,于是就没有让我发了。我就坐在沙发上看他们赌博。下午16点多时,我们被警察抓获并带到派出所。赌博时组织者有五个人,我只认识我的姐姐(王英王某)。18、证人海来打一、阿来里色、俄则尔洗俄则某某、吉史子来吉史某某的证言证实王英王某、樊建平樊某某、何正伟何某某等人在星光宾馆茶楼开赌博场子“斗牛牛”。19、证人曾昌华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6点左右,我在紫薇酒店看到里面有大约20个人在斗牛牛,一关200多300元钱,由参与者下注。去玩了大约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不知道老板是谁。20、证人罗太珍罗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下午6点左右,我到紫薇酒店7楼耍,看到一群人在打斗牛牛。我看了一会,我就坐下开始打,打了十多二十分钟的样子警察就来了。打的扑克,用的斗牛牛的方式,一关300元到500元,由参与的人下注。不知道老板是谁。21、证人向红群向某某证言证实,紫薇酒店7楼16号包间是于光头(绰号,真名经查证叫叶春洪叶某某)打电话叫我去的。他们在那儿开场子有三天了,斗牛牛,每关300元至500元不等。我们押注是每注20元钱起押。我知道的有王飞(彝族,经查证,真名叫阿果木呷阿果某某,喜德县拉克乡人),其余的都叫不出名字,都被带到派出所来了,开场子(组织者)绰号叫于光头。老板他们开关时,有专门的人发牌(保利),今天是刘志波刘某某在发牌,输赢都是老板自负,如果参与赌博的要开关,升关的话,开关的人要给老板于光头抽头,价钱数目不确定。他们以前在西眼井(毛线街)开场子时,我去打过牌。22、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供述,我是在2014年2月份左右加入西昌市毛线街吴让高吴某某(外号“小日龙”)的门市上的赌场的,当时我们有姚自明姚某某、巫登亮巫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和瞿永涛瞿某某五个老板。其中,我和瞿永涛瞿某某是同一天加入的。我们是开的“斗牛牛”堂子,开的是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的官,有人来参与赌博的时候,我们就从其中抽取牌钱和红利。我们抽牌钱是抽第一官的10%(相当于200元的官抽20,300元的官抽30,500元的官抽50),然后客人升官了,我们又要抽取他赢的钱的10%。我们赌场的老板是我,姚自明姚某某、巫登亮巫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和瞿永涛瞿某某,其中,我是负责在门口招呼客人,他们四个就是客人少的时候要上场子参与打牌。其中,姚自明姚某某还带着一个叫田恒田某的在放高利贷,田恒田某负责记账和背包包,巫登亮巫某某在当“保利”(负责打牌),并且他也带了一个叫“小耗子”的在放高利贷(小耗子负责记账和背包包)。我们赌场上还有一个“保利”,是巫登亮巫某某找来的,名字叫“刘老三”(刘志波刘某某)。我加入了这个赌场有十多天,当时在毛线街吴让高吴某某的门市上开了一个星期左右,后来就搬到了“逸品茶楼”和紫薇酒店茶楼,开了几天后,就被抓了。在我们被抓的前三天,瞿永涛瞿某某就撤股了,何忠何某就加入了我们的赌场,当了老板。我们的赌场收支是姚自明姚某某在负责,除去一天客人来耍的时候的吃饭、喝水、抽烟的费用,第二天,姚自明姚某某就会给我们几个老板分钱。我在这个赌场干了差不多十多天,一共分了差不多两万元钱左右。23、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供述,春节前,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来我茶馆找到我说想在我那儿开“斗牛牛”的场子。我说最近公安上的查的紧,不敢整。他们说不怕的,等过了年之后整。当时我还是就同意了。我们就说好了分成5股,我们3个、登亮登某一人占1股,老瞿和一个姓樊的女子一起占1股。然后在今年年初七(2014年2月6日),我们就开始在我龙眼井街6号的茶馆里开设“斗牛牛”的赌场了。地点就是在我租的汽车十九队的门面里面(龙眼井街6号),平时我和女朋友余会香余某某都是住在里面的。我们每天早上8点过点就开门卖茶给来打小麻将和小大二的那些老年人。大概10点左右,姚明明姚某甲他们几个就全部过来了,我们就在进茶馆的左手边把桌子支起,我们几个就开始斗300元1官的牛牛,等有其他人来参与斗牛牛之后,我们就陆陆续续撤出来让别人斗了,然后等没有人斗的时候我们才收摊,时间都不确定,早的时候大概是下午5、6点就收了,晚的时候大概是晚上11点过才收。我参与开到2月21日,我哥哥出车祸死了之后,我就回家处理他的后事去了,我就没有参与经营了。我们那儿都是开500、1000元的官,按比例抽钱的,比如说开500元的宫,首先就由保利从中抽取50元走,然后才开始发牌,如果当官的“通杀”(指赢了全部下注的人),保利又从当官的赢的那把盘的钱里抽取百分之十,当官的如果那把输完了以后,保利还是从中抽取50元,然后才开始赔给下注的人钱。如果当官的“升官”(指赢钱之后将所赢的钱拿走)的时候,保利从中抽取全部钱的百分之十。另外就是升官的时候,保利会从当官的那儿拿走几百元不等的红钱,归保利自己。除去开销后,剩余的钱由我们5股分了,每股分百分之二十。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最多的一天我们每股分得3800元,少的时候每天也有1000多元。桌子钱是因为在我们的茶馆打牌,所以每天给我女朋友余会香余某某400元钱。24、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供述,2014年初5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吴让高吴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在他“毛线街”的门市上开个“牛牛”堂子,因为我知道他的门市本来是王林王某他们在开“牛牛”堂子,他说他准备去王林王某他们的堂子里入一股,王林王某他们不干,就把门市退了,他现在准备自己干,喊我一起合伙参加。我当时说我认不到人,吴让高吴某某给我说没事,让我就负责管“钵钵”钱,我听后就同意了。之后我就找了登亮登某来合伙,因为他“敲钵钵”敲的好,还找了田恒田某来负责记账(记“钵钵”里的钱)。我们这个“堂子”是从初七开始开的,开了两三天后,因为来打牌的人少,叶光头和老瞿说他们喊的到人来打,他们就加进来了,这个堂子就变成了5个老板总共5股,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老瞿,登亮登某我们每人占一股,登亮登某找刘老三来堂子里“敲钵钵”,叶光头找了他老丈人和他舅子帮忙放哨。这个堂子开了十多天,大概今年(2014年)2月20多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叶光头和登亮登某打电话给我说老瞿耍小聪明,一赢了钱就不打了,他们准备不要老瞿当老板了,他们重新找一个叫何忠何某的入股进来当老板。我说随便他们,我没有意见。之后他们就给老瞿说堂子不开了,我们几个把老瞿找到把账结完后,就没有在“毛线街”吴让高吴某某的门市上开了,而是把何忠何某叫上在紫薇酒店的茶楼上开,才开两三天,叶光头、登亮登某和刘老三就被你们抓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老板有我和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小日龙)、老瞿、登亮登某,刘老三负责敲钵钵,田恒田某负责记账,叶光头的老丈人和他舅子负责放哨,如果有警察来就马上打电话通知。我们几个老板是除去开支后“钵钵”里的钱我们5人平分,刘老三是我们不发钱给他,哪个如果升宫就给他红钱,田恒田某和叶光头的老丈人和他舅子每人每天发两百元给他们。因为毛线街每天都有很多人在那里打牌、耍、喝茶,“堂子”开起后,我们老板每天先圆场子开始打,这些人看到后就自己要来,还有些来赌博的人是叶光头叫来的,平均下来每天有十多人在那里赌博。场所是吴让高吴某某的门市,赌具是我们用抽头所获赌资买的。除去开支,我们5个老板平均分,但是我一分钱都没分到,因为我们老板每天要先圆场子,我们老板要先打,我在那里输了接近二十万,现钱输了八万多,还从“钵钵”里和其他朋友那里借十二万左右,现在没开了,他们几个股东把我应该分得的钱扣了后,我还欠八万多,这样算下来,这个“堂子”从开到关我应该能分到四万元左右。星光宾馆开的“牛牛堂子”是叶光头的老婆(名字不清)约我一起开的,但是我刚参股进去第二天他们就被你们抓了。老板有叶光头的老婆、老瞿、樊建平樊某某、何正伟何某某,他们开了有四、五天,叶光头的老婆负责约人,我们几个负责圆堂子,我还找了个外号叫小马儿的去记账,敲钵钵的那个我认不到。也是200或300的开关,小马儿的工资是每天200元,敲钵钵的那个和刘老三一样,我们不以钱给他,升官的人发红钱给他。我去的那天抽了一万多,但是借了一万元出去,就还没有分钱。25、被告人巫登亮巫某某供述,2014年2月5日中午,我到河东街看别人打牌时,遇到姚明明姚某甲的一个朋友(男,大概有4、50岁,西昌人,名字我不晓得),我们吹牛的时候,他给我说姚明明姚某甲第二天要在毛线街小日龙租的门面里开“斗牛牛”的场子。当时我就想参加进去,我就找他问了姚明明姚某甲的电话,我当着他就给姚明明姚某甲打电话,但是姚明明姚某甲没有接。过了20多分钟左右姚明明姚某甲才给我回电话过来。我就问他是不是要开场子,他说是。第二天我到了小日龙的门市上,看见姚明明姚某甲、小日龙、还有给我说姚明明姚某甲电话那个朋友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男,大概也是4、50岁,西昌人,姚明明姚某甲他们几个都是朋友)都在门市上了。我就提出来由我来当“保利”(意思就是发牌,抽钱),还有我想我一个人发牌有点累,我就把我的朋友刘三叫来和我一起轮换着当“保利”发牌。说好之后,小日龙就把桌椅板凳摆好,把牌拿出来。我们几个“股东”就自己坐上桌子去开始斗牛牛,后有其他人来参与赌博了,我们股东就慢慢撤出来了。我们一般是赌到下午5、6点或7、8点都不一定的。只要是人多就一直赌到晚上11、12点左右,人少的话就随时撤了。我们开了两天后,在2014年2月8日的时候,姚明明姚某甲的两个朋友因为天天输钱,他们两个就撤股走了。然后姚明明姚某甲就把叶光头和老曲喊起来了,我们就一直开到今天。中途我们干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候,发现街面上有警察在巡逻了,姚明明姚某甲和叶光头就提议把赌博的地点转移到名店街口子上的“逸品茶楼”的二楼“紫薇厅”去了。三天前逸品茶楼一个女的老板就嫌我们在那儿影响不好,就不要我们在那里“开场子”。姚明明姚某甲和叶光头又提议我们转移到“紫薇酒店”去开,后来我们就转移到“紫薇酒店”七楼雅16包间去赌,一直到今天被警察抓住。开始是我、小日龙、姚明明姚某甲以及他那两个朋友5个人合伙,一人占百分之二十的股,后来姚明明姚某甲的两个朋友走了以后,就换成叶光头和老曲,也是按一人百分之二十的股。都是用扑克牌斗牛牛,一般是300、500元的官,也有1000元的官,极少数时候有开2000元的官。下注至少都是以官钱百分之十的比例下的注。我们每个人每天大概能从赌场收入3000到4000元左右。比如说开500元的官,首先保利就从中抽取百分之十,也就是50元的钵钵钱。“通杀”(指下注者全部输)一圈,保利就从他“通杀”赚取的钱中抽取百分之十的“钵钵钱”。然后还有官家“升官”(指将赢得的钱拿走)的时候,保利就从官家所拿走的钱中抽取百分之十的“钵钵钱”,还有别人“升宫”后,一般都要给保利个人一些红钱。当保利收了1000元“钵钵钱”的时候,就由田恒田某(男,20多岁,好像是新仓库附近的人,他是姚明明姚某甲带来的朋友,从我们开场子他就一直都在)把钱拿走统一保管。每天收场以后,我们就把当天的开销除去,然后我们5个股东就平分所剩的“钵钵钱”。保利没有固定的工资,都是靠得“红钱”得益的,每天每个保利大概能得到5、600元左右的“红钱”。我在开设赌场上面大概收益5、6万左右,这里面包括我当保利所得到的“红钱”大概1万元左右。26、被告人瞿永涛瞿某某供述,2014年2月8日14时左右,吴让高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开的“牛牛堂子”走了两个股东,问我愿不愿意去,如果愿意,就去他在“毛线街”的门面里谈。当时我和樊建平樊某某在一起,因为我知道当股东如果没人来赌博的时候,股东些要先打到等人来,我没有钱,我就给樊建平樊某某商量,让樊建平樊某某出资,我的股分一半给她,她当时就答应了,之后我就和樊建平樊某某一起去的吴让高吴某某在“毛线街”的门面。我们到的时候,他们的“牛牛堂子”正开起的,大概有十多个人正在赌博。当时姚明明姚某甲的老婆、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登亮登某在场,登亮登某给我说现在走了两个股东,我加入就是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登亮登某总共5股,圆场子的时候自己出资金,输赢算自己的,堂子里抽头所得赌资,每天结账,除去发给在下面帮记账和放风的人的钱后,我们5人平分。我同意后,他们就叫我第二天开始去和他们一起开,到2014年2月19日的时候,登亮登某给我说这个“牛牛堂子”不开了,把该结的账结了。之后我们就把每天从抽头的赌资压的总共两万元(每天拍两千元利润不分),每人分了四千元后就没开了,但是第二天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登亮登某他们几个又和何忠何某一起在紫薇酒店里面的茶楼里开“牛牛堂子”了,我才知道他们是不想让我干,把我踢了,刘老三负责敲钵钵,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帮忙放风,登亮登某找了个叫“耗子”的帮忙放风,就这些人。刘老三赌场不发钱给他,因为只要有人升官都要发一百多元小费给他,田恒田某和那三个放哨的每人每天发两百元,每天还要发给一个姓唐的人(不知道名字)几百元钱,那个人好像是派出所的协警,我们每天给他钱后,如果派出所有行动,他就要提前打电话通知我们,但是我和他不熟,登亮登某和叶光头和他熟。场所是吴让高吴某某的门面,赌具是我们用抽头所获赌资买的。我干了10天,除去开支,我们5个老板,每人总共分了25000元,我分得的钱,我和樊建平樊某某每人分了12500元。姚明明姚某甲要借钱给参赌的人,如果姚明明姚某甲借了钱给参赌人员,他就要从抽头所得的钱中抽百分之五自己得。2014年2月27日中午,樊建平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到星光宾馆茶楼开牛牛堂子,我就到星光宾馆去开牛牛堂子。我到了之后才知道,我和樊建平樊某某占一股,姚自明姚某某一股,王英王某占一股,何忠何某占一股,何正伟何某某占一股,一共五股。我们开的是300元、500元、1000元的关,新关抽取10%的钵钵钱,开关的人升关了,又从升官的钱总数抽取10%的红钱,我们五个老板主要就是收取钵钵钱和红钱。我们在星光宾馆开了两天,一共赚了一万多元钱。姚自明姚某某只给我们报了个数,没有分钱。27、被告人樊建平樊某某供述,2014年2月8日中午14时左右,瞿永涛瞿某某说吴让高吴某某叫其在吴让高吴某某他们开的“牛牛堂子”里入股,但他没钱,他叫我出钱,他的股分一半给我,我当时就答应了。之后我们商定就是瞿永涛瞿某某、姚明明姚某甲、叶光头、吴让高吴某某、登亮登某总共5股,圆场子的时候自己出资金,输赢算自己的,堂子里抽头所得赌资,每天结账,除去发给在下面帮记账和放风的人的钱后,他们5股平分。我和他一起干到2014年2月13日的时候,他就不和我平分了,他就叫我每天去堂子上帮他看到,他每天发200元给我。就这样又干了一个星期左右,他也没干了。刘老三负责敲钵钵,叶光头的老丈人(不知道名字)在帮忙放风,登亮登某找了个叫“耗子”(不知道名字)的帮忙放风,就这些人。因为“毛线街”每天都有很多人在那里打牌、耍、喝茶,堂子开起后,老板些每天先圆场子开始打,这些人看到后就自己要来。场所是吴让高吴某某的门面,赌具是用抽头所获赌资买的。我干了4天,瞿永涛瞿某某分了12500元给我。姚明明姚某甲要借钱给参赌的人,如果姚明明姚某甲借了钱给参赌人员,他就要从抽头所得的钱中抽百分之五自己得。28、被告人王英王某供述,2014年2月27日中午11时左右,姚明明姚某甲和何忠何某给我打电话,邀约我和他们一起在星光宾馆开赌场(打牛牛),我电话里面就同意了,我就去了星光宾馆。我在宾馆就给何正伟何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来参加赌博,我们又叫了樊建平樊某某,后来我们几个商量之后,赌场的所得就由我、姚明明姚某甲、何忠何某、何正伟何某某、樊建平樊某某我们五个人平分,一人占一股。2014年3月27日那天,我们的牛牛堂子总共抽了一万多元钱,但是当时姚明明姚某甲没有给我们分钱,说是把收到的钱放水(高利贷)出去,过几天收回来再分。2014年3月28日,姚明明姚某甲我们又在星光宾馆把赌场开起了,姚明明姚某甲还带了一个叫眼镜的人来,并且告诉我们眼镜也要占一股,还告诉我们说如果我们这些股东不能邀约人来参与赌博,就必须自己坐上去赌,我们就都同意了。3月28日那天我们这个赌场就一共分了6个股东,有我、姚明明姚某甲、何忠何某、何正伟何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和眼镜。我们开设的是牛牛堂子,最小的开300元钱的关,没有上限。一般300元钱的新关,我们就抽取30元钱,然后开关的升官了,我们就从他升官的钱里面抽取10%的红利。放水是姚明明姚某甲在中间放,利息是他从公款里面抽取的。我们的开支都是姚明明姚某甲一个人在管理,收到的钱也是姚明明姚某甲在管理,我们赌场赚到的钱要用来支付茶楼包间的费用和赌客的香烟、饮料等,还有两个保利,一个是我弟弟安尔曲安某某,他是我叫去的,还有一个是姚明明姚某甲叫去的,我不晓得名字。还有一个是姚明明姚某甲叫去管账和帮他放水的,我也不晓得名字。29、被告人何正伟何某某供述,2014年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叶光头的老婆王英王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她们开的“牛牛堂子”里去打牌,于是我就到了她所说的星光宾馆六楼的“玫瑰”包间,当我找到包间进去的时候,王英王某、姚明明姚某甲、何忠何某、“眼镜”和樊建平樊某某他们几个已经在那里了。我到了以后坐了一会儿,又有几个人陆陆续续来了。等人到的差不多了,我们就开始玩牌。玩了一会儿,我身上带的2700元现金就输光了,樊建平樊某某就还了我1000元现金,俄则尔洗俄则某某也还了我1000元现金,我又继续玩。到下午16时许,我身上的钱又输光了。然后我就对姚明明姚某甲说让我入一股,但是姚明明姚某甲他们不同意。后来俄则尔洗俄则某某也对姚明明姚某甲说让我们入一股,后来姚明明姚某甲他们就同意让我和俄则尔洗俄则某某合伙入一股.因为我们入股的话必须要有一个人在桌上玩,我身上没有钱了,于是就坐在一边,俄则尔洗俄则某某在桌上继续和他们玩。就这样我们继续玩了差不多一个小时以后,警察就到现场将我们都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他们开始有五股,是王英王某、姚明明姚某甲、何忠何某、“眼镜”、樊建平樊某某分别占一股,后来我和俄则尔洗俄则某某合伙加了一股。高建科高某某和安尔曲安某某是保利,负责敲钵钵(就是发牌),马雨恒马某某负责记账,姚明明姚某甲还找了几个人帮忙放风。平均下来每天有十多人在那里赌博。我们主要都是开300、500、1000元的关,都是由开关的人自愿选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吴让高吴某某、姚自明姚某某、瞿永涛瞿某某、樊建平樊某某、巫登亮巫某某、王英王某、何正伟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20000元;四、被告人瞿永涛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五、被告人樊建平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六、被告人巫登亮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七、被告人王英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八、被告人何正伟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上诉提出,自己系初犯,没有故意参与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原判决量刑过重。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伙同姚自明姚某某、何正伟何某某、樊建平樊某某等人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伙同姚自明姚某某、何正伟何某某、樊建平樊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上诉提出不是故意参与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系初犯,并在二审期间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可宣告缓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之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即被告人叶春洪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20000元;被告人吴让高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姚自明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被告人瞿永涛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被告人樊建平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被告人巫登亮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被告人何正伟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和第七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的定罪和罚金部分。二、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王英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菊审判员 谢锦宏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