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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天天与方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天,方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金天天。被告:方军强。原告金天天为与被告方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天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天天起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方军强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2分,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11月23日止利息为2万元整)。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金天天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方军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的事实。被告方军强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金天天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方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期间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被告方军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天天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金天天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本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项,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军强向原告金天天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天天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方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