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凯瑞铸造厂诉被告建平县常利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凯瑞铸钢厂,建平县常利铁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49号原告喀左县凯瑞铸钢厂。法定代表人姜国瑞。委托代理人于海波,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常利铁选厂。法定代表人丁树。原告喀左县凯瑞铸钢厂与被告建平县常利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凯瑞铸钢厂撤回对被告建平县常利铁选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喀左县凯瑞铸钢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