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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何金艳与陈世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艳,陈世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何金艳。被告陈世光。原告何金艳诉被告陈世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各项损失合共42393元(详见附表),扣除被告陈世光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11179.5元,被告陈世光应赔偿原告3121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世光在诉讼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2时57分,被告陈世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巴德富厂对开路口时,与行人何金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金艳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世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金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陈世光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该车辆无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告何金艳受伤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原告何金艳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医疗费用为13522元,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的出院记录中记载:住院天数17天;全休2个月,继续石膏托制动右下肢两周;不适随诊。诊断证明书中医生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何金艳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690元。被告陈世光垫付了11179.5元,包括医疗费9919.5元及护理费1260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何金艳的各项损失合共27163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确认被告陈世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陈世光无投保交强险,且被告陈世光为上述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故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均由被告陈世光予以直接赔付。被告陈世光应当赔付原告何金艳各项损失27163元,扣减被告陈世光已经支付的11179.5元,被告陈世光尚需赔付15983.5元(27163元-11179.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金艳支付赔偿款15983.5元;二、驳回原告何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金艳负担141.17元;由被告陈世光负担1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秀雄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单位:元)本院认定原告损失(单位:元)本院认定理由一医疗费1352213522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的医疗费共13522元予以认定。二后续医疗费120000原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后续医疗费的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1700原告住院17天,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计算为:17天×100元/天=1700元。四护理费47002170医嘱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故住院17天支持护理,出院医嘱继续固定石膏两周,因石膏固定造成行动不便,故本院支持一人护理两周,护理天数合共31天,按照佛山地区护工标准70元/天计算为:31天×70元/天=2170元。五误工费94719471根据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3690元/月,住院17天及医嘱出院全休两个月,误工天数合共77天,误工费为:3690元/月÷30天/月×77天=9471元。六交通费1000300酌定。合计423932716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