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申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花与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花,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陈花,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仲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花与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宣劳人仲裁字18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0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苑分理处,帐号:200004188153103000000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