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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非诉执行邓国宝、XX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国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冯万启,阜南县X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邓国宝、XX。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邓国宝、XX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阜人口征决(2014)1706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4)1706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邓国宝、XX夫妇计划外生育第二孩社会抚养费55885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的阜人口征决(2014)1706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