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珍艳与林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艳,林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32号原告李珍艳。委托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静。原告李珍艳诉被告林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辛天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耀承、石海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珍艳的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珍艳诉称:1997年9月,原告欲购买长征路附近住房,先后两次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7万元。2000年12月11日,原告经开发商协调与被告签订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已购得的长征小区1-2-2号房屋。合同注明原告已付7万元,尚欠3万元,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入住该房屋居住至今。2002年12月8日,原告再次支付了购房款20052.90元,剩余款项准备用于办理房产证支出。但被告在收取原告购房款后,对办理房屋过户之事却拒绝配合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小区1-2-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2万元,本案诉讼费亦由被告承担。原告李珍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00年12月,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0万元,原告已付7万元,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二、襄樊辉龙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收据三份及被告林静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1997年及2002年间,原告分三次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共计90052.90元,该款已全部转给被告林静,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证据三、襄阳市供电局过户单、缴费凭证及原告结婚证。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实际交付房屋,原告居住该房屋至今的事实。证据四、襄阳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产籍查询表。证明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被告林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李珍艳通过襄樊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公司)购买被告林静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长征小区1幢2单元1层2室的房屋,先后两次向辉龙公司交付购房款7万元。2000年12月11日,李珍艳与林静签订协议,内容为“李珍(燕)艳购长征小区1-2-2(一层)商品房壹套,面积为106.70平方米,房款计壹拾万元整。购房人已付柒万元整,尚欠叁万元整,过户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售房人出,售房人林静,买房人李珍艳”。李珍艳并向辉龙公司再次缴纳购房款20052.9元,辉龙公司将上述购房款全部转交林静。2002年12月20日,被告林静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辉龙公司交来李珍燕购房款90052元。后原告入住上述长征小区住房至今,被告配合办理了电表换户等手续。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虽未到庭,但庭审中原告举出的购房协议、付款(收款)收据及供电局过户单等一系列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通过开发商协调,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被告房屋的事实。虽然双方之间的售房协议没有约定被告应当配合过户,但房屋出售后房主配合过户属于其合同附随义务,依法应当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配合过户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协议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支付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过户费用2万元,本院认为,协议虽对过户费用有明确约定,但因房屋尚未过户,过户费用既未发生也不能确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小区1幢2单元1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房私003-000089房屋变更登记至李珍艳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审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诉讼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辛天成审判员 张耀承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