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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永和与叶世明、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和,叶世明,张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4037。被执行人:叶世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013。被执行人:张凤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985。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和与被执行人叶世明、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世明、张凤梅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张永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世明、张凤梅的存款、其它��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敬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