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文中与嘉兴龙腾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衢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中,嘉兴龙腾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衢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中,委托代理人黄铁强,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龙腾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衢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负责人徐爱林,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中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兴龙腾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衢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岱山县���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岱劳仲案字(2014)第0105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14号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