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学印与陈新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印,陈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印。被执行人陈新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印与被执行人陈新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新启给付借款利息及投保保险费合计95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陈新启已于2014年12月29日自觉履行案件款9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