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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4年8月5日14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市场新华电讯手机店内,被公安人员依法查获供顾客下载、复制视频、图片的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内有2067个视频文件属淫秽视频文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要求对其轻判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炳均人民陪审员  陈秋月人民陪审员  柯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雯清 微信公众号“”